建筑设计与工程学院奖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必须具有各项奖助申请必备条件,且上一学年内各科成绩无补考或完成规定学分学习。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1.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成绩特别突出。
3.在上一学年获得至少一项校级以上单项奖励。
4.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1.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5%。。
2.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
4.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条件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申请一等助学金上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65分及以上且无不合格科目或修满规定学分,申请二等助学金者上学年必修课无不合格科目或修满规定学分。
2.积极参加学校或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上一学年担任校内外义务工作或志愿者工作时间不低于5次。
5.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组合的原则,确保评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⒈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⒊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⒋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⒌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⒍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⒈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⒉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⒊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⒋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㈢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⒈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⒉在校外租房的;
⒊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⒋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综合考评办法
综合考评成绩=学业成绩+德育成绩
1.课业学习满分70分,包括专业课、公共课两部分,其中,专业课成绩占60%,公共课占40%。计算方式为:
学业成绩=专业课平均成绩×60%+公共课平均成绩×40%
学业成绩采取加权折合方法。例如:张三,学业成绩为90分,为本班最高,则该项得70分。李四,学业得分80分,则李四该项得分为80÷90×70=62。
2.德育考评满分30分,采取加权折合方法计算,包括综合素质积分25分,辅导员评价5分。
例如:张三,德育得分65分,为本班最高,则该项得25分。李四,德育得分60分,则李四该项得分为60÷65×25=23。
德育加分包括:
1.先进班集体(模范团支部)
院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0.5分 成员0.25分
校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1分 成员0.5分
省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2分 成员1分
国家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3分 成员2分
2.文明寝室
院级 室长0.5分 成员0.25分
校级 室长1分 成员0.5分
省级 室长2分 成员1分
国家级 室长3分 成员2分
3.公益性工作
(1)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正副主席:0~3分;
(2)院团委学生副书记、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团委和学生会正(副)部长(主任)、学生党支部副书记、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副)主任;校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副)主任;校通讯社正(副)社长等:0~2分;
(3)院团委正(副)部长、院学生会正(副)部长(主任)、学生党支部委员、年级长、主席助理、秘书长、社团正副会长、团支部书记、班长;辅导员助理等:0~1.5分;
(4)校、院学生会委员、寝室长;班、团支部委员、社团各部正(副)部长等:0~0.5分。
(注:同一学期任多职,限加最高分一次)
4.竞赛活动
(1)文艺竞赛
在国家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加3~5分;在省市级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加1~3分;在校级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加0.5~1分。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取最高分,非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可累加,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5分。
(2)体育竞赛
在国家级体育竞赛中获奖加3~5分;在省市级体育竞赛中获奖加1~3分;在校级体育竞赛中获奖加0.5~1分。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取最高分,非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可累加,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5分。
5.技能大赛
在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奖加5~8分;在省市级技能大赛中获奖加3~5分;在校级技能大赛中获奖加1~3分。
6.学术科技
(1)参加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等学术科技大赛,获奖加2~7分;
(2)科研成果、创新发明、创作等经省市及以上专业机构鉴定通过者加2~7分;
(3)学生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加2~7分。
其中:a.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作者按总分的60%计分,第二作者按总分的40%计分,两人以上的第一作者按50%计分,第二作者按总分的30%计分,第三作者按总分的20%计分,四人及以上合作完成者仅前三名计分。
b.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成果取最高分,非同一成果可累加,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7分。
c.其他类型的学术科技成果由学院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作品价值制定加分标准,并报学工办备案。
7.职业资格证书
(1)获本专业对应的高级工证书加3分;获本专业对应的中级工证书加2分;获其他专业的高级工证书加2分;获其他专业的中级工证书加1分;获得其他认证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加1分。
(2)获得英语6级分数425分以上者加3分;获得英语4级分数425分以上者加2分。
(3)获得英语A级证书(6级分数400分以上者)加1.5分;获得英语B级证书(4级分数400分以上者)加1分。
(4)获得计算机3级证书加3分;获得计算机2级证书加2分;获得计算机1级证书加1分。
(5)获得普通话证书加1分。
(注: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成果取最高分,非同一成果可累加,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10分。)
8.其他类
(1)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如各类文体活动、学生大会、学术报告会、无偿献血、志愿者活动等等并表现良好的加0.5分/次;所在班级获奖的加1分/次。
(2)在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获奖的,加0.5~1分。
(3)课堂学习全勤者(因公请假经组织批准者除外)加3分。